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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重拳打击老赖 377人被司法拘留12人获刑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井水 2015-07-25 06:11:27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7月25日讯  7月24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新闻发布会,会上青岛中院通报开展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悉,自2014年以来,青岛深入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活动中,全市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判处刑罚11案12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案5人,判处缓刑6案7人),另有24名被执行人得知将被以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后主动履行了义务,执结标的额251.5万元。自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执行行动136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675案678人,司法拘留346案377人,罚款33名66.27万元。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集中公布了十一批13956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迫于信用压力和执行威慑,已有1309个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青岛两级法院还将每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媒体、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社区宣传栏及相关银行的大型电子显示屏和LED显示屏上滚动播出,寄送给1100余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送给银行、工商、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使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守重评比、资质认定等方面受限被拒。

    据介绍,青岛中院与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青岛国际机场安检部门建立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飞)联动机制,共限制出境32名,乘坐飞机被拦截70名,拘留19名,执结案件142件。探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单位公款高消费,成功从机场拦截拘传回3名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并顺利执结3起案件。(青岛新闻网记者)

    相关案例:

    案例一:抗拒强迁妨碍执行 悔过还款判处缓刑

    案件由来

    邓某与刘某某返还房屋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判决,后经二审及再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屋并支付原告邓某房屋租金损失。刘某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邓某于2012年9月14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立案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刘某某未按期履行,执行人员几次上门做其思想工作,均被坚决拒绝。此后,刘某某开始信访和上访,并扬言若强迁腾让房屋,将采取极端手段对抗法院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在多次做刘某某的释法教育工作被拒绝后,决定对刘某某采取强制搬迁腾房执行措施,并于2013年12月17日实施强迁行动。强迁过程中,刘某某拒不配合,指使其妹加以阻拦,并将年近百岁的母亲留置房中,妨碍执行。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刘某某拘留十五天。期间,执行人员多次到看守所劝说其主动搬家,同时联系其女儿共同做其思想工作,但刘某某仍拒绝搬迁。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刘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崂山区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当地公安局审查立案,公安局于今年3月12日对刘某某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刘某某看到法院动了真格,自己再抗拒下去将被判实刑,便在看守所里通过代理人转告其女儿和妹妹主动搬出房屋,后其女儿到法院说明已经搬迁的情况,并缴纳涉案房屋损失款9万元。鉴于刘某某认识到采取过激方式拖延执行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暴力拒执妨害公务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由来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高某某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张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

    案件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2013年12月26日15时许,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至青岛市城阳区小寨子芙蓉苑小区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法律文书,张某(系张某某之子)先将法律文书撕毁,又将工作人员的手机扔在地上,后张某手持水果刀追到楼下,朝办案车辆猛踹,对司机拳打脚踢。事情发生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刻组织人员到张某家中,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张某早已逃离,张某之母也以大吵大闹等方式阻挠执法,城阳法院随即对张某之母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即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作出了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决定,张某于2014年1月被刑事拘留,并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李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三:转移财产拒不履行 拘后还款还被判刑

    案件由来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刘某某先后两次向王某某借款共计17万元。借款到期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王某某无奈之下,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刘某某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王某某遂于2012年5月4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5月11日,刘某某在向法院缴纳了20000元后,便不再履行。执行法官几次上门做刘某某的思想工作,刘某某一直表示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但随后,在法院执行期间,刘某某在明知法院已立案执行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斯太尔自卸车变卖,所得款项并没有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刘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审查立案。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某缴纳了剩余应当履行的款项,同时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其到案后积极全部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偿付义务,2014年12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四:拒履义务私购车辆 依法批捕待追刑责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14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783400元。

    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某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和报告财产令。经与被执行人武某联系,武某拒绝履行义务。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某、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两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武某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7日执行员在青岛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时发现其于2014年5月28日花费187300元购买一辆途锐越野汽车,说明被执行人完全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执行人的拒绝执行行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送公安部门进行立案审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犯罪嫌疑人武某已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案例五:占有赔偿款拒不返还 立案追刑责马上还钱

    案件由来

    姜某某因其子在交通肇事一案中的15万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全部被其儿媳李某某与孙子孙某某、孙某某占有,起诉到即墨市人民法院。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调解书,被告李某某、孙某某、孙某某于2012年1月5日前返还原告姜某某赔偿款42577元,逾期没有付清则返还60825元。三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2012年1月13日,姜某某向即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情况

    2012年2月21日,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孙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于当日到即墨市段泊岚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2012年4月17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进行司法拘留15天,但李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声称“钱放在儿子那里,去跟儿子要钱去吧。”2012年9月28日,执行法院依法对孙某某进行司法拘留,孙某某亦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称钱在即墨市买房子花了,但经承办人到即墨市房管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2013年1月28日,执行法院依法再次对李某某进行司法拘留,李某某仍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三被执行人明明已取得并占有赔偿款15万元,且经即墨市人民法院调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5277元,但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经该院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依法应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11月,即墨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马上到执行局交齐全部案款,案件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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