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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提高降温费标准200元/人/月 按4个月计发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陈珂 2015-08-01 08:27:57 字号:A- A+

    早报讯 沿用多年的防暑降温标准终于上调,从每人每月80元或120元的标准,上浮到140元或200元。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我省出台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新规将从今天起正式实施,我省2006年制定的相关文件废止。

    按4个月计发

    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新通知,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饮料等不能充抵

    根据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不发最高罚两万

    如果违反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策详情可拨打市人社局热线电话12333咨询。(记者 陈珂 实习生 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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