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采取威胁、恐吓手段,3次向摊贩收取“保护费”共2100元,后被警方抓获归案。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据了解,王某曾于2010年10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他仍不思悔改,伙同戴某干起了收“保护费”的勾当。去年9月10日,戴某、王某来到李某的摊位前,“不交称 ‘保护费’砸烂你的摊位”,胆小怕事的李某当即交给二人600元。同年9月24日下午和10月9日下午,他们又故技重施,收得梁某、鲍某二人1500元“保护费”。后戴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他们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4月29日,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戴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戴某、王某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王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王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马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