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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每户限用两次 须首次贷款结清后5年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2015-09-07 13:42:23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9月7日讯 昨日,本网发布了《独家:青岛公积金购房首付比例降至20%》的消息后,网友询问如何二次使用公积金?青岛新闻网记者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二次使用公积金,须贷款结清满5年后才能再次贷款(可享最低首付20%政策),每户限用2次公积金贷款。

 9月份,随着公积金新政落地青岛,青岛首次公积金贷款买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为20%。根据政策来看,本次调整只针对新房,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没做调整。

根据我市当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缴存职工购买新建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6万元;夫妻双方缴存职工的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青岛目前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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