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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业余时间当小偷 偷猪肉偷草鱼吃剩再销赃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赵黎 2015-09-10 13:01:34 字号:A- A+

    晚报讯 初中毕业后,左某(黑龙江鸡西人)在京口路一家饭店做厨师。这个曾经因盗窃被判刑的人仍在工作之余偷东西,而偷窃的东西连法官都大为意外,猪肉卷、猪排、虾,别人放在冰箱里的东西他看到什么拿什么。近日,左某被判刑。

    2015年3月4日19时左右,左某预谋盗窃后至书院路158号2号楼,他从窗户进入了一楼一家住户的房间里,盗窃无线路由器、蒸汽烟、电源适配器、价值29.5元的耳机,14.88元的鼠标左某也不放过。左某还偷走了盛着衣物的行李箱,盗窃仿路易威登单肩背包,还抱走了台式电脑主机、显示器和键盘。塑料收纳箱也没逃过厄运。这个宿舍是之前单位的员工宿舍,左某被老板辞退后,第二天就把手伸向了这里。为了解恨,他还去办公室损坏了打印机。老板从监控中找到了肇事的左某,并且报警。

    当天晚上22时许,左某又到书院路华易春之都小区19号楼南侧东西向通道与烧烤店北门之间的蓝色帐篷里,盗窃放在此处冰柜内的猪肉4卷共25斤,价值人民币337.5元。 3月9日,左某在同样的地方又偷了猪肉5卷共20斤,3月14日盗窃猪肉6卷共35斤、猪排2包共20斤、草鱼2条共5斤、4袋鸡掌中宝脆骨肉、1袋立虾共0.5斤、1袋腰花共0.5斤。左某将盗窃的草鱼、部分猪五花肉吃掉,其余的猪五花肉、立虾、腰花及鸡掌中宝脆骨肉卖给别人,获赃款800元挥霍。

    李沧法院认为,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左某曾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因为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他可从轻处罚。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不得假释。(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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