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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857万奖励好空气 城阳获143.5万居首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王磊江 2015-11-02 06:31:00 字号:A- A+

    原标题:十区市获857万元补偿金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近日,第三季度岛城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结果公布,岛城共计拿出857万元奖励“好空气”。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获得29万元-143.5万元不等的生态补偿金。其中城阳、崂山、胶州分别以143.5万元、129万元、125万元位列前三名。据悉,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必须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前三季度补偿2926万元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及生态补偿核算结果的通报》。根据省市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监测运营机构对各区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市2015年第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情况进行了核算,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获得市财政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励资金56.5万元、93.5万元、100万元、129万元、68.5万元、143.5万元、35.5万元、125万元、29万元、76.5万元。

    2015年,青岛市在全市区域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以各区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季度平均浓度达标改善情况为考核指标,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大气污染防治得力的区市将领奖,不力的则挨罚。从前三季度的整体情况来看,今年前三季度青岛市共计发放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2926万元,其中,崂山区获得补偿资金最多,为428.5万元;紧随其后的胶州市,为344.5万元。目前,各区市尚未出现挨罚的状况。

    我市获省补偿1116万元

    从全省层面来看,第三季度,青岛市获得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299万元,前三季度累计获得生态补偿资金1116万元。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公布的第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结果,第三季度全省共发放3042万元生态补偿金,临沂获得第三季度生态补偿金最多,为306万元;青岛紧随其后,获得299万元。青岛前三季度累计获得生态补偿资金1116万元,位列全省第二。截至9月份,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83.5%,同比升高11.7个百分点,PM10、SO2、NO2、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7.6%、22.9%、24.4%、22.4%,超额完成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PM2.5改善年度目标任务;“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同比增加15天,达到235天,列全省第三位,我市呈现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的良好态势。

    【变化】第三季度各区市补偿情况

    市南区 56.5万元

    市北区 93.5万元

    李沧区 100万元

    崂山区 129万元

    黄岛区 68.5万元

    城阳区 143.5万元

    即墨市 35.5万元

    胶州市 125万元

    平度市 29万元

    莱西市 76.5万元

    考核范围全域覆盖

    2014年,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六区开展;2015年,考核范围扩大到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10个区市,实现全域覆盖。

    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只在六区开展主要是出于探索试点的考虑以及环境监测的客观原因。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必须依据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青岛市市区从2013年开始实施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相应按照新指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各县级市2014年开始实施。各县级市2013年和2014年采用不同的监测指标,无法衡量2014年的改善程度。此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在青岛市是首次实施,仍需不断完善。

    “今年我们的考核做到全域覆盖,一方面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实现规范统一,另一方面2014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实施取得良好效果,青岛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10.6%。因此,2015年,继续在全市开展环境空气生态补偿工作势在必行!”该负责人表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范围的扩大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生态补偿的考核奖惩作用,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考核指标新增两项

    今年的考核指标在去年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基础上增加二氧化氮(NO2)和二氧化硫(SO2)两项。4类污染物所占考核权重不同,其中PM2.5占60%;PM10和NO2所占权重相同,均为15%;SO2占10%。

    据介绍,2014年的两项考核指标主要是根据当时青岛市的污染物实际情况确定的。2013年青岛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54微克/立方米、40微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66微克/立方米、107微克/立方米,均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分别为35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是我市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因此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今年在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的基础上增加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一方面是要与《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保持一致,均考核四项污染物;另一方面则是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多重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要求,同样有利于推动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相关负责人说。(记者王磊江 通讯员 孙俊杰 郭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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