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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从事老鼠仓交易 获刑3年半罚1700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2015-11-05 14:18:41 字号:A- A+

厉某某获刑三年半,并被处罚金1700万元。

青岛新闻网11月5日讯 今天上午,原基金经理厉某某“老鼠仓”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厉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厉某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考虑是否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22日,厉某某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不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10个证券账户,先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1至5个交易日、同步或者稍晚于1至2个交易日买入卖出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相同的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被告人厉某某操作的10个证券账户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累计趋同交易金额共计914700506.23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16828048.43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厉某某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自首。案发后,涉案赃款10791669.89元被依法冻结,厉某某被扣押的银行卡内余额为115787.65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厉某某的亲属主动退赃3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厉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大多数赃款被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青岛新闻网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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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

一般说来,典型的“老鼠仓”是指庄家在利用公有资金拉抬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或者亲属及一些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提前买入股票,然后等到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到一定的相对高位之后,让个人仓位和关系仓位提前抛出股票,之后自己获利的行为。

“老鼠仓”的危害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它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忠实义务。第二,它损害了相关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第三,它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散户投资者的利益。第四,破坏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这“三公”原则。对这一原则的破坏,将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的信息机制和信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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