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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布安全生产十大典型案例 多涉及职业病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青岛新闻网记者 2015-12-02 06:39:37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12月2日讯 1日,市安监局发布安全生产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未按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案、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等违法行为案、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违法案等。具体案例如下:

    一、青岛美成电子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对位于城阳区青岛美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魏某某等6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七)的规定,青岛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经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并缴纳了罚款。

    二、青岛信元皮包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害与无害作业未分开等违法行为案

    2015年6月3日,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对位于莱西市青岛信元皮包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危害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等违法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青岛市安监局当场责令改正,并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三、青岛天摩亚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案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对位于高新区青岛天摩亚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第八条之规定。

     按照《青岛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标准,青岛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经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废止公司的违法规定,按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四、青岛喜润隆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15年4月,青岛市安监局依据相关部门移交的位于市北区青岛喜润隆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相关材料,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2014年1月至9月期间,该公司从青岛某公司购买四种危险化学品原料,销售给广东某公司,共销售产品金额为壹拾陆万柒仟玖百陆拾壹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青岛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玖百陆拾壹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等违法行为案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对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设置警示标示;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等违法行为;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六、青岛宏达塑胶总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等违法行为案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对城阳区青岛宏达塑胶总公司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设置警示标示;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等违法行为,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七、青岛纺联齐意纺织有限公司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岗位警示标示等违法行为案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对位于市北区青岛纺联齐意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设置警示标示;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布;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违法行为,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或《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青岛市安监局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经复查,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八、固恩治(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违法案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对位于市北区固恩治(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从2015年1月21日收到《检测与评价报告书》后,未在法定时限内按规定申报变更硫化氢、苯、正已烷职业病危害项目,违反了《职业病危害申报办法》(总局第48号令)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职业病危害申报办法》(总局第48号令)第十五条之规定,青岛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规定申报并缴纳罚款。

    九、青岛海诺铸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违法案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对位于黄岛区青岛海诺铸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2014年8月30日接到杨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至201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4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青岛市安监局依法给予青岛海诺铸业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已经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了职业病诊断情况。

    十、中国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管理不完善案

    青岛市安监局依法进行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时,发现位于李沧区的中国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印发的《青岛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未将承包商纳入公司统一安全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检查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及时修订了《青岛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将承包商纳入统一管理,按要求完成整改。(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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