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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停车场管理办法:城区腾出土地预留停车场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崔 武 2016-01-05 07:09:08 字号:A- A+

    原标题: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下月施行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全部建有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

    ■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预留停车场用地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适当给予资金补助

    《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办法》提出,我市将按照建设多元化、管理属地化、设施智能化和统筹、一体、集约的思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建设管理全市的机动车停车场。该《办法》将于下月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用地数量,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并和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全部建有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规定比例。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依法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老城区、重点商圈、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和行政办公区等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开发各类停车资源,优先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办法》明确了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建安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给予资金补助。对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以及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容积率调整手续。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单个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建筑面积。可以设置、发布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规范的商业广告。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功能及面积办理整体产权,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符合房地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整体空间投影的占地面积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经营管理上,《办法》鼓励城市停车管理企业连锁经营、规模化经营,提升服务、壮大规模、创立品牌,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停车管理企业。同时要求加快推进市、区(市)、停车场经营单位三级智能化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纳入智慧青岛建设范畴。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并对外开放共享。促进咪表停车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车牌识别系统、停车位占用状态识别、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推广使用一卡通、手机缴费等多样化便捷方式,鼓励车主通过手机查询预约车位并使用电子渠道缴费。(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崔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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