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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二次贷款买房 结清两年可申请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2016-03-22 15:48:26 字号:A- A+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背景及政策解读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背景解读——新政更贴合当前“去库存”背景,更好满足职工诉求。

2014年9月份以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如提高贷款最高限额、降低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推行异地贷款、开展组合贷款等,其中大部分我市已经在省内率先实施,对支持我市职工购买住房发挥了积极作用,资金使用率一直保持在93%左右高位运行。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整体背景下,为积极回应缴存职工诉求,结合我市公积金使用情况,经充分调研,对部分贷款政策作出调整,以进一步满足职工购房的资金需求。

※政策解读

(一)调整二次贷款政策

1.背景:我市的公积金二次贷政策,是于2010年为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政策、防范资金风险而依法定流程出台的。当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已发生方向性变化,我市二次贷政策执行期超过5年,从近期职工诉求情况看,对此类问题特别是缩短期限限制的反映也比较集中,需要进行调整。

2.调整原则:由于我市公积金使用率仍维持93%左右的高位运行状态,此次调整,从资金管理稳健和贷款政策相对稳定的角度,由5年缩短为2年,下一步将根据运行情况进行后续调整。同时,由于我市尚有超过70%的缴存职工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为优先保证首次贷款职工的资金需求,缩短期限的同时适当降低了二次贷款最高额度及缴存余额倍数。

3.注意事项:职工申办二次贷款的,需要注意四点事项,一是申请二次贷款的缴存标准不变。即,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二是二次贷款最高额度调整。申请人双方符合申贷标准的,新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二手房为30万元;仅单方缴存的,按照60%执行,即,新建住房最高为30万元、二手房为18万元。三是二次贷款执行10倍的缴存余额倍数。以贷款最高50万元为例,申请人结清首次贷款满两年后,夫妻双方缴存余额共需达到5万元方能申请到全额贷款。四是二次贷款利率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不变;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仍旧不予受理。

4.预期效果:在当前住房改善性需求扩大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公积金二次贷期限“闸门”,将对降低职工购房成本、鼓励职工二次置业起到明显的支持作用,有助于我市房地产市场需求的释放及房地产去库存。

(二)调整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

1.背景:2015年9月1日起,按上级要求,我市下调了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但二手房贷款未作变动,仍旧保持首次贷款最低40%、二次贷款最低60%的比例,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2.调整方式:由于二手房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房屋价值会因折旧而降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二手房的评估价值往往为市场价值的80%-90%甚至更低。为防范贷款风险,同时保持贷款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满足大多数职工的需要,此次调整仍旧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即:按新建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执行,同时继续实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具体如下:二手房首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40%下调为30%,二次贷款由原来的60%下调为30%,同时对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的房屋,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贷款首付款比例要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3.预期效果:此次调整,是近年来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首次大幅度下调,特别是二次贷款,由原来的60%下调至30%,调整幅度达50%,将有效降低二手房申贷职工筹措首付资金的压力,使更多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享受到公积金贷款优惠,同时,通过促进二手房交易的活跃,也将间接推动我市房地产去库存。

(三)调整公积金异地贷款相关规定

此次放宽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围,主要是落实住建部要求,满足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在原籍购房的流动性需要。在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的状况下,我市放宽异地贷款政策,可为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青岛市民在本市购房提供更多政策支持,有利于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此外,为确保异地贷款业务衔接,防范重复贷款引发风险,根据住建部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对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纳入我市贷款次数管理,与我市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相衔接。具体办法为:

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办理:

1.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受理。

2.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但在异地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或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二、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

※背景解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于2015年1月2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一是明确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是规范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三是简化租房提取要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四是提高提取审核效率。五是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门于2015年9月29日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要求简化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租住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解读

(一)提取条件方面:

将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提取条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修改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方面:

租赁本市公共租赁租房的,提取额度由原来全部提取申请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年度不超过12000元,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房租,修改为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原来全部提取申请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年度不超过12000元,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部分,修改为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额度控制方式由原来的以家庭为单位改为以单个职工账户为单位。

(三)提取要件方面: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不再提供《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工资收入证明等要件,只需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另由于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婚姻状况《具结书》等原件。

(四)防范骗提方面:

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职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于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按照上级要求,将加大骗提行为处罚力度: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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