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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五一正式实施 纳税人需注意这些关键时点

来源:青报网 作者:王 瑜 2016-04-26 13:00:58 字号:A- A+

    原标题:过渡期纳税人需留意“关键时点”

    本报讯 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记者从青岛市国税局获悉,目前试点扩围的各项工作正在全面推进。截至4月24日,已培训纳税人12.6万人次,力求所有试点纳税人能够迅速适应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国税部门提醒相关纳税人注意几个关键时点:2016年4月28日前,要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5月1日起,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5月15日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6月27日前,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次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按增值税计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纳税人将因此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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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发票要有国税监制章

    5月1日后,消费者拿到的餐饮企业开具的发票与现在的发票最大的不同主要反映在发票上面的监制章。之前显示的是青岛市地税局监制,5月1日后显示为青岛市国税局监制,加盖国税监制章。

    二手房增值税只减不增

    按照规定,在青岛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二者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某人把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210万元。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210×5%=10.5万。按营改增后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210÷(1+5%)×5%=10万,少了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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