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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禁暗示透露胎儿性别 终止妊娠须凭证明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谢小真 2016-05-17 05:52:02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5月17日讯 日前,青岛市出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试行)》。规定明确提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B超及四维彩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信息;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最高处5万元罚款。

    终止妊娠有严格规定

    规定提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含)以上的育龄妇女,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和审核后,出具《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施术单位在接诊终止妊娠手术时,应查验留存受术者身份证和区(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详细登记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相关情况。

    住院分娩信息产妇应当如实提供

    分娩接生医院必须具备资质,实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凡到医疗机构要求接生的,接生医院应查验孕妇的身份证,填写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簿,登记孕产妇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产妇应当如实提供。对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在做好医疗救治的前提下,在2个小时内通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作好记录。住院分娩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助产机构应准确录入实名登记采集的信息。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必须有两名医生共同签字,加盖公章,并向所在镇(街)计生办通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48小时内向所在镇(街)计生办报告。

    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出具出生人口信息、医学证明信息,严禁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和提供假身份证、出具假医学证明等行为。

    B超机管理使用有严格规定

    此外,规定对B超机管理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和血液检测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规定。比如,B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信息。配备四维彩超的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刻录光盘等形式向孕妇及家属复制透露胎儿性别信息的影像资料。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资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最高罚5万元

    按照法律法规,对下列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对伪造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或终止妊娠证明的,均没收违法所得,并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最低处1万元以上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严重情形,处违法所得4-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对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均处1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一般情形,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均处5千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严重情形,处违法所得6-10倍罚款。(青岛新闻网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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