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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时限还能申请工伤 专家详解政策解疑惑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6-08-15 06:42:42 字号:A- A+

    原标题:超过一年时限 还能申请工伤?

    工伤保险事关每一名职工,但很多人认为“工伤”距离自己很远,甚至发生伤害后,毫无工伤认定的意识。诚然,工伤认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不乏因看法不同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许多看似擦边球的伤害案例,实则在工伤认定中都有章可循。为了让职工了解工伤保险,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青岛早报推出系列宣传报道,通过工伤认定案例、工伤保险政策的讲解,解答职工心中的疑惑。

    超过1年时限是否还可认定工伤

    某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张某在工作中突感不适,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因张某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两年后法院最终确认张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到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以超过1年时限为由做出了不予工伤受理决定。

    张某家属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上级机关认为:因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家属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顺利申报工伤。因此,其要求确定劳动关系行为与其主张工伤认定权利密不可分,不能割裂。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撤销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种情况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了解到,该案件的主要分歧由于个人与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导致超过了1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那么,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期间的时间是否应该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中扣除。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是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张某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中扣除,扣除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三个环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给付)之一,是工伤职工领取工伤待遇的必要环节,为便于工伤职工更好地维护工伤权益,下面介绍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及政策。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社会生活能力受到不同影响,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2014),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做出的技术性结论,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做出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的等级

    劳动能力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方面。其中,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均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一般程序

    髴申请及受理: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粘贴申请人近期一寸彩照一张。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用人单位开具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用人单位不给开具的,本人应提交申请书面材料;3、受伤部位恢复稳定的彩色照片;4、发生工伤后的原始病历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等有效复印件;5、职业病的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6、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公章。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发给申请人《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载明鉴定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对材料不齐全的,发给申请人《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

    髵组织医疗检查及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市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现场医学检查情况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髶作出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个人查询”中查询。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程序同劳动能力鉴定的一般程序。

    髷送达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我市一般通过邮政部门直接邮寄送达,具体时间和领取方式在《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中告知。

    工伤维权

    如果在工作中不幸发生了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工伤权益?

    报告施救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本人或同事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根据职工受伤情况,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事故调查

    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写出工伤事故报告,并准备好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一是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三是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四是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五是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六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特殊情况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是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工外出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三是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主管行政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四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是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七是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按时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工伤认定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部门部门不予受理,由此发生的待遇问题由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地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申请。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申请。青岛市工伤认定部门负责受理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工伤认定申请,其他区市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申请。

    配合调查

    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拒不协助调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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