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 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 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47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上述三项待遇已于近期划拨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所提供的银行账户。(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