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点,青岛“薇薇新娘”状告绍兴“薇薇新娘”商标侵权。一个商标注册是2004年,另一个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是2000年,双方使用同一个“薇薇新娘”字号,后者涉嫌侵权?
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17号法庭开庭审理这起知识产权案。原告是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远道而来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他说,青岛“薇薇新娘”在2004年注册了“薇薇新娘”商标,服务项目为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青岛“薇薇新娘”方提出,未经他们同意,绍兴“薇薇新娘”擅自在招商及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薇薇新娘”文字,涉嫌侵权。同时,绍兴“薇薇新娘”主营业务是婚纱摄影,与青岛方的经营业务相同,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因此,青岛“薇薇新娘”要求法院判令绍兴“薇薇新娘”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方绍兴市越城区薇薇新娘摄影店的代理律师也提交了证据。他们认为绍兴“薇薇新娘”早在2000年3月27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而青岛方的“薇薇新娘”商标,注册时间为2004年7月28日,在绍兴方之后,因此绍兴“薇薇新娘”具有无可争辩的在先使用权。另外,绍兴方的经营业务范围与青岛方申请的范围不同,没有影响到对方注册商标权利,也谈不上不正当竞争。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