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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同学课间打闹一人受伤致九级伤残 索赔16.8万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梁超 2017-05-28 14:03:19 字号:A- A+

    原标题:让孩子远离校园意外伤害

    幼儿园、学校、托管班,是孩子们学习和生活的地方,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不想发生的意外会在这里发生。在“六一”儿童节到来前夕,本报采访了三起典型的校园意外伤害案,以案释法,提醒家长、学生和学校绷紧安全这根弦,让孩子远离校园意外伤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杨提醒,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在校园内时有发生,根本原因是学生作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意识差。其次,学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再次,家庭安全教育不到位。一旦发生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尽量协商处理,原则上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学生学习以及同学间的友好相处。同时,可以利用“学生意外伤害险”来减少受伤学生的损失。确需诉讼的,可以向侵害方依法主张伤残费、医疗费等费用,若学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1

    为夺得游戏胜利将同学推倒致伤

    在学校里,学生之间做游戏既能拉近同学间的关系,也能放松身心。不过,若是做一些存在伤害风险的“危险游戏”,则可能会带来麻烦。张某和于某是即墨某小学同学,在做“闯三关”游戏时,于某为获胜将张某推倒导致受伤,赔偿了一万多元。法官和律师提醒,不要做一些“危险游戏”,学校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案情

    体育课上 游戏导致受伤

    原告张某诉称,一次上体育课时,于某在学校内将他推倒导致受伤。经鉴定,张某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于某辩称,事件是发生在体育课期间,当时同学们在做“闯三关”的游戏。张某用一只脚跳着来攻击自己,于是自己顺势往一边躲闪,由于没有撞到自己,张某自己闪倒在地。事情发生后,于某的妈妈当天就带着张某去即墨市华山中心卫生院拍片检查,当时检查的结果是没有什么大碍,因此不能排除张某是在后期发生其他意外时导致了骨折。两人所在的小学辩称,首先事情既然发生了,学校也不会推脱责任,愿意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另外,事发是2014年1月3日,事隔多天后张某又去了城阳某医院,因此,对于张某当天体育课受伤的伤情与张某最终受伤的程度是否一致存在疑问。除此之外,学校认为张某没有遵守体育课的要求,自己本身存在过错。

    审理

    只为求胜 不想伤害同学

    即墨法院认为,课堂教学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最基本的形式,学校教师是实施课堂教学的组织者、管理者,具有主导作用。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应根据学生的智力水平、认知能力开展适宜身心发展、健康成长的游戏活动。张某受伤的事实表明,“闯三关”游戏存在容易造成学生身体失去平衡导致摔伤的风险。本案中,体育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必要活动后让学生自由活动,并离开教学现场,使学生处于无组织的松散状态,致使学生在游戏活动中受伤。被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未能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

    三名证人虽然对于事发过程的陈述各执一词,但均证实于某将张某推倒的事实,所以法院对被告于某将张某推倒的事实予以确认。于某在游戏活动中将原告推倒,其本意是为争取游戏胜利,主观上并无将原告致伤的故意,但其用手推张某的行为致使其损害事实的发生,所以,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272.35元。同时,所在小学赔偿原告人民币33302.14元。

    案例2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华某和被告王某是某中学同班同学,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在课间休息嬉闹时,华某跌倒受伤,因多次协商不成,华某父母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审理,王某及所在学校均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华某辩称,他在课间被王某绊倒,导致右胫骨骨折。后来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成,同时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6.8万元。王某辩称,华某身体损伤是自己造成的;学校辩称,原告身体损伤发生于学生课间活动中,学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由法院确认。经审理查明,华某与王某是同学,两人日常关系较好。课间,两人在教室门外嬉闹时,华某跌倒受伤。当日,华某经即墨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两万余元。即墨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华某和被告王某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有义务对其子女进行应有的安全、纪律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加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所以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是原告和被告王某的监护人未有效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及其双方的过失行为所致,为此原告和被告王某均负有过错责任。但因被告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在加强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并且在原告身体损伤后也履行了救助和告知义务,但从双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侵权纠纷中不难看出,学校在规范学生的行为上,仍存有教育、管理上的疏忽与不足,所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和赔偿义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7万余元,学校赔偿1.6万元。

    案例3

    托辅班里摔伤门牙三方都要承担责任

    原告宫某与被告杨某是小学生,都在被告张某经营的英语俱乐部学习。一天,两人在教室里嬉闹过程中,宫某先拽住杨某的衣袖,后来杨某双手抓住宫某的小臂转圈将其摔倒在地,导致宫某的前门牙受伤。这期间,老师在教室内外接听电话,注意力不在学生身上,放任学生们的嬉闹行为。事发后,宫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莱西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确认被告杨某将原告摔伤。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小学学生,具有一定的安全常识,应当知道与同学玩耍时注意分寸,但其在该事件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强行将原告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经营的托辅班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但由于该托辅班老师疏于管理,致孩子摔伤。托辅班与未成年人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教育关系,适用过错责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与子女间的监护关系。而原告在托辅班学习期间不遵守纪律,并与同学嬉闹,致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以承担20%的责任为宜。莱西法院判决杨某和张某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6.8万元。(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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