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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通报老赖典型案例 男子一房卖两主领刑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7-06-14 07:21:57 字号:A- A+

    原标题:严打老赖 市中院开展“夏雨”行动

    我市法院昨通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6月1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行“夏雨”行动推进会暨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青岛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拉开了解决执行难系列行动之“夏雨”行动的序幕,进一步加大执行攻坚力度。

    “夏雨”行动将持续3个月

    本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有9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件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无不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无视法院查封效力,擅自转移隐藏财产,或以种种方法妨害执行,他们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夏雨”行动的时间是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将重点解决一批关系群众基本生活的执行难案件。具体目标包括: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涉群众利益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对应当纳入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程序的案件,及时纳入审查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落实执行款物管理、网拍等新司法解释、新规定,转变执行方式,实现执行工作的新发展。排查应当转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案件,与审判部门衔接启动“执转破”工作。

    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

    全市法院将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及时采取拘传、司法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坚决查处涉嫌拒执犯罪。实现受理、判处自诉拒执犯罪案件常态化,建立打击拒执犯罪长效机制,增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成本。对涉群众利益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努力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作用,进一步整合执行资源,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形成执行合力,依法穷尽执行措施。

    “春雷”行动结案8000多起

    据了解,“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437件,结案8437件,执行到位38.68亿元。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协作,累计查询银行、房地产、车辆等信息52.76万次。开展集中执行行动512次,出动干警7511人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1631人,司法拘留589人,罚款45人53.1万元,以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审查9案9人,已判处刑罚3案3人,另有2案2人正在刑事诉讼中,549人迫于压力履行了义务,化解执行 “骨头案”115件。

    黄岛法院获得国字号荣誉

    黄岛区法院在惩失信、打拒执、促联动工作中,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借助法院官方网站、微博、新闻媒体等进行“无缝隙、全覆盖”宣传。黄岛区电视台开辟了 “解决执行难”专题节目和 “失信曝光台”,黄岛区法院制作的失信惩戒动漫公益宣传片每天在区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黄岛区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交通主干道和广场、公园等人流密集区的电子大屏幕滚动曝光,并张贴至其所在的社区、住宅小区、工作单位等地,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黄岛区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 “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

    一房卖两主领刑8个月

    2002年3月22日,王某与刘某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王某以13.3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一套房产出售给刘某。因王某一直未给刘某办理涉案房产产权过户,刘某将王某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2008年8月19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继续履行,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刘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下达后,王某一直未履行该判决。 2009年5月13日,刘某申请市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9年6月17日王某在明知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将涉案房产以19.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贝某,贝某当日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刘某向市北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宣告王某与贝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中经评估,涉案房屋于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52.8万元,2010年7月12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贝某于2009年6月16日就涉案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涉案房屋转让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将人撞伤不肯赔偿躲到老家

    2009年8月7日,陈某驾驶货车行至重庆中路与石沟村路口处将李某撞伤。 2010年12月9日,李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陈某需在2011年1月31日前将赔偿李某各种费用共计60万元全部付清,后陈某未能按约履行。 2011年3月1日,李沧法院对此予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为人民币531100元。

    因陈某下落不明,李沧法院于2011年3月3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某于2011年1月31日已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07395.19元,并将该钱款隐匿、转移,以其妻子刘某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致使法院调解书无法执行。由于长期得不到治疗款,李某的妻子不堪压力与其离婚,李某也由于治疗不及时于2012年死亡,只留下嗷嗷待哺的孩子和年近六旬的父母,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的严重后果。

    由于陈某的种种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特别恶劣,李沧法院于2011年12月向李沧区公安局报案,经过公安部门的侦查,终于在2013年1月份将陈某在其老家临沭抓获,陈某随即被李沧区检察院以拒执罪批捕。陈某的亲属在其被捕后,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请求能够减轻对陈某的处罚,后该案移送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法院判决陈某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将房产转让给前妻逃避赔偿

    2011年9月15日,胶州法院就李某与原胶南市绿州农资油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给付该公司货款782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3元,共计80061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8月15日,李某与其妻刘某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将其仅有的财产房屋一套以近乎无偿的方式处分给其妻及其子,后离开居住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官在多方查找财产无果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某不乘坐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只在胶州周围地区打零工逃避执行。胶州法院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14年12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立案侦查,当日其妻刘某将80061元交到公安机关。

    胶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采用协议离婚、恶意处分财产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其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隐匿法院查封车辆拒不交出

    2013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对王某与高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高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王某的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高某、高某某负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依王某的申请,查封高某某名下的鲁B222DR起亚牌车辆一台。判决生效后,高某、高某某未履行义务,王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不仅拒不履行义务,而且在法院责令其交出被查封的车辆时,二人拒不交出该车辆,并且将查封的车辆转移、隐藏,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决定对高某行政拘留15日。 2014年10月3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向高某、高某某送达了通知书,限令3日内将查封的车辆交出,但二人仍藏匿车辆未交出。鉴于高某、高某某已经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二人实施刑事拘留。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两犯罪嫌疑人迫于法律的压力,将车辆交出并履行了义务。平度市人民法院认定高某、高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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