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24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张清皓)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李沧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无故拨打青岛市人民政府热线电话12345,并在电话中谎称其在李沧区京口路地铁口放置了2个煤气罐,扬言要在该地铁口实施爆炸,致使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地铁分局组织多名民警及PTU警车赶至京口路沿线地铁站进行排查、搜索。
3月13日,青岛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又按照反恐预案启动一级勤务模式。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及认罪态度等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虚假恐怖信息不能发 编造散布将获刑
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包括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在实践中,无论编造者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视情节都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行为,也将可能会视情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