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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遇车祸致残 港中旅(山东)被判赔偿25万多

来源: 作者: 2017-08-05 22:07:40 字号:A- A+

    王女士在参加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云南昆明旅游活动时,乘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伤。为维护自己权益,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总计284469.6元。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王女士受伤因交通事故造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合计251650元。

    2015年4月25日14时25分,王女士参加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云南昆明旅游活动时,乘坐的旅游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她受伤。经事发地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因驾驶员操作失误引起,客车冲入路侧农田中,造成客车和其他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认定客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分别在澄江县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王女士称,经鉴定,她因伤致左肱骨九级伤残,右踝骨十级伤残,需要护理90天,后续治疗费6000至7000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王女士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共计284469.6元。2016年10月14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王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左上肢损伤为九级伤残。

    对此,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王女士所受伤是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基本认定王女士描述的事实,对于她主张的医疗费57455.9元,误工费24766.4元,交通费4270元予以支持。但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最终判决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合计251650元,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杜杲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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