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2017年工资指导线以2016年本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基准线为平均工资增长9%,上线为平均工资增长13%,下线为平均工资增长4%。
企业落实制定工资指导线要备案
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的重要依据。
根据规定, 企业应按照“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在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后30日,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编制本年度薪酬预算。企业应通过工资指导线网上备案系统填报《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资集体协议)表》,并及时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表》、2017年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及2016年工资指导线履行情况,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劳动关系版块,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情况。
企业工资增长受职工监督
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状况、工会组织建设等因素,通过工资协商落实工资指导线。工资协商可采取签订专项工资集体协议、签订集体合同、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企业与职工直接协商约定工资等六种方式进行,确定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岗位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职工关心的问题。
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增长水平,发放职工工资,主动接受企业工会及职工对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实施方案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执行。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未落实工资指导线企业将接受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严格审核企业填报的《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表》中的2016年工资总额与企业在劳动工资网上备案系统工资导(录)入模块中导入的2016年工资总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备案。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将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年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认真检查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资集体协议)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对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