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8月9日讯(记者 郑言)日前,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擅自修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朝鲜银行青岛支行旧址案件调查终结。朝鲜银行青岛支行旧址使用单位工商银行青岛市北二支行未经批准,擅自对文物本体进行修缮。在施工过程中拆除了文物本体正门两侧立柱、柱头和柱础,明显改变了文物原状,违法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工商银行青岛市北二支行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青岛汇丰装潢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工商银行青岛市北二支行按照获批后的整改方案,尽快实施文物本体修复,恢复文物原貌。案件有关情况将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案件发生后,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立即函告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分行党委对此次事件高度重视,在全系统进行了通报,对支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下一步,市区两级文化执法部门及市文物局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加强文物保护的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保护城市历史文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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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北第二支行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北第二支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缮,且在修缮过程中,拆除建筑本体正门两侧立柱、柱头、柱础,明显改变了文物原状。经文物专家现场勘查鉴定,拆除的立柱、柱头、柱础尚可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山东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但可以限期恢复等情节,责令改正,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应当给予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以下情节:该单位在明知该建筑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下,未依法报批修缮计划,擅自非法施工,并将拆除的文物构件擅自作为建筑垃圾予以处理,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拟参照《山东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加重处罚,给予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其尽快申报整改方案,待整改方案获批后1个月内完成修复,恢复文物原貌。
2、对施工单位-青岛汇丰装潢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
青岛汇丰装潢有限公司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施工单位是按照支行要求拆除文物本体两侧立柱,且工商银行青岛市北第二支行未告知此建筑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其施工行为本身已造成文物本体破坏,故依法对施工单位给予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3、文物专家主要鉴定意见。
2017年7月21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邀请三位文物专家贾壮普、赵传康、陈言芳等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对文物破坏程度进行了鉴别定性(三位文物专家出具了鉴定意见)。专家主要鉴定意见:拆除立柱、柱头、柱础,明显改变建筑正门原状,但被拆除的文物构件保存基本完好,原构件连接采用水泥胶接,可以按照原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