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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提高低保资产标准 朋友捐赠纳入个人收入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孙志文 2017-08-18 16:09:16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8月18日讯(记者 孙志文)今天,青岛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盛梅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就青岛市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问题与网友互动、交流。青岛新闻网记者从网谈中了解到,今年5月份我市城乡低保金融资产标准由月低保标准的12倍,提高到月低保标准的48倍(基础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账户的存款归个人所有,朋友亲戚的捐赠纳入个人收入和财产范畴。

    据了解,青岛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特殊人员救助、普通门诊救助、长期医疗护理救助和对城乡低保和边缘家庭成员参保补助。其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标准的标准是,在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保大病医疗救助之后,年度内,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低保家庭成员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中低收入家庭成员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

    特殊人员救助标准是,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城乡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年人,年度内,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年龄不满18周岁(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在各区(市)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实施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普通门诊救助标准是,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20元。长期医疗护理救助标准是,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在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标准是,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低保家庭成员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按80%的比例予以减免。

    据悉,今年5月份我市城乡低保金融资产标准由月低保标准的12倍,提高到月低保标准的48倍(基础值),标准的提高大幅度提高了困难群众抵御风险的能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账户的存款归个人所有,朋友亲戚的捐赠纳入本人收入和财产范畴。

    同时,在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上,青岛也实施了“一站式”即时结算,建立了“救急难”绿色通道,方便了群众,提高救助效率。依托青岛市民政全业务平台和社会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建立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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