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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小区配套未能达标 物业费应减免20%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任俊峰 2017-09-22 15:31:42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9月22日讯(记者 任俊峰)9月22日下午,市物价局王青波副局长作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解读”与网民朋友互动交流。王青波在网谈中说,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所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可申请缴纳80%的物业费;小区配套设施未能达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减免20%。

小区电梯费收益归谁?

有网友询问,小区电梯内部和外面的广告收费,归属业主还是物业呢?王青波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所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还有网友提问说,若业主感觉小区物业费过高该怎么办?是否有权利拒绝缴纳物业费或者更换物业?

王青波说,物业区域的管理应主要实行业主自治,关键是业主应选出能够代表大多数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这是谁也不能替代的业主的权力。由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选聘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政府只是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业主大会成立前)涉及的收费进行指导规范。所以业主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有融创时代城翡翠郡的网友表示,别墅物业费非常高,达到了4.8元,服务差太多。

王青波回复说,依据现行政策,您反映的别墅区域属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小区配套设施未能达约定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应减免20%

网友“万科紫台业主”询问说,按照青岛物价局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万科紫台小区在泳池、篮球场、塑胶跑道等多项配套设施尚未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减免业主20%的物业费,该减免部分应该由建设单位缴纳给物业公司?

王青波表示,若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了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若与保障性住房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则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若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分属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则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分别执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室内停车服务费小车不超过50元/月。 

现行政策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建设单位分期开放、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减免20%。若物业企业违反规定收费,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长期空置房屋可申请少交物业费

网友:长期不住的空置商品房如何交物业费?

王青波:依据现行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幅度政策为: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下同)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界定按《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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