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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青岛实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市民可自愿选择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作者:张淼淼 2017-11-09 13:26:53 字号:A- A+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从国网青岛供电公司了解到,自11月1日起,青岛正式实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民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能调整。

  青岛供电公司表示,将按照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

  第一,政策实施范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第二,时段划分。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其中,采暖期调整为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第三,电价标准。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第四,执行时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

  政策中的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抄表周期调整为“单月抄表”,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据青岛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2016年8月1日起,我市开始试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政策不仅增加了居民用电的价格自主选择权,还将有效降低冬季电采暖家庭的电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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