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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审理今年首起涉黑案 赵红等14名被告获刑

2018-03-31 14:16 作者:戴谦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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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今年审理的首起涉黑案在黄岛宣判:

赵红、于瀛寰等14名被告人同获刑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3月30日上午,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是中央今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青岛市两级法院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红、于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某市场通过经营“洗头房”的方式进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逐步确立了在该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转租“洗头房”获取差价、强迫“卖淫业”店主交纳保护费、从卖淫女的卖淫行为中营利抽头等手段实现对该市场“卖淫业”的非法控制,明目张胆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者不交纳保护费的“卖淫业”店主通过打砸店铺等形式排除异己,对于在市场上经营其他买卖的商铺,无事生非,通过砸店、辱骂等行为恐吓无辜群众。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先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赵红、于瀛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通过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打砸店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实现了对卖淫行业的非法控制,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于瀛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西海岸新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各镇(街)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及被告人家属等共百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记者 戴谦 通讯员 赵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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