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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三项惠民政策落地 租房职工提取额度将上调

2018-04-03 16:27 作者:李倍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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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4月3日讯 (记者 李倍)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惠民力度,结合青岛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港澳台同胞缴存、租赁住房提取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三项政策进行调整。

在青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自2018年5月7日起,与青岛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具体办理流程将于4月底前通过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

在青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为促进青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职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参考青岛租赁住房相关业务数据和其他同类城市有关做法的基础上,调整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提取额度。对于提供青岛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青岛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的职工,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上限由6000元/年调整为8400元/年;对于职工实际年房租支出超过8400元的职工,提供在青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且夫妻双方每年最高可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3万元。该项政策将于2018年5月7日起施行。

规范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自由职业者缴存条件,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缴存范围:将“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信用良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人员”调整为“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青岛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

(二)缴存基数:按照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由自由职业者个人申报。并将缴存基数下限由“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三)缴存方式:自由职业者可前往就近管理处开户并签订缴存委托扣划协议,通过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缴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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