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司法所这样说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市北区司法局16日发布一起离婚案中的涉房疑难纠纷。
【案情简介】
一对老夫妇来到市北区阜新路街道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称自己的儿子和儿媳在闹离婚,但是对于房产分割一事一直未谈妥,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双方都不想将此事搬上法庭。看着儿子因为此事一直在发愁,二位老人便想到了来司法所咨询。
经了解,老人的儿子和儿媳居住在由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20万元的首付款也由男方支付,但该房子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了40万贷款,如今有少量余款未还。但当年60余万购买的房屋现在已经增值到160万了,房屋应该如何分配?双方一直未谈妥。
【案例分析】
该司法所人员就此纠纷如何解决,依法作出解答——婚前一方付首付,夫妻二人共同还贷款的现象在当下十分普遍,但是随着青岛房价近几年的飙升,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开始产生了争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后,这个问题变得清晰了。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男方应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男方婚后还贷20万元加上首付款20万元共出资40万,女方婚后还贷出资20万,双方出资比例为2:1。由于房产已经增值到160万,净增值的100万,男某按比例需给女方补偿约33.3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20万,最后男方应一共补偿女方53.3万。
老人了解后很满意,表示有问题还会再表来咨询。记者 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