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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 法院:用人单位付两倍工资

2018-08-29 06:32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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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即墨区法院28日发布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续约合同的情况下继续用工,法院作出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回顾

范某于2015年7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范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后,范某继续在某服装公司处工作,但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范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份。原告范某于2017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服装公司支付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服装公司支付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某服装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范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即墨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某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某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某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法官说法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范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范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某服装公司有责任与义务在双方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服装公司未依法与范某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应当支付范某自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合法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者也要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位不签合同时,要及时申请仲裁。对劳动者该项权利的保护是有一年仲裁时效限制的,因此,如果权利被侵犯,要及时维权。(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邹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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