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青岛新闻 > 正文

规划部门“当店小二”优化营商环境  简化报建申请

2018-09-06 12:25 作者:朱颖 来源:青岛新闻网
分享到:

青岛新闻网9月6日讯(记者 朱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市规划局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一次办好”实施意见》,力求通过各项改革措施为营商环境助力、让人民群众受益,用实际行动践行“我是店小二”的服务理念,争做推动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排头兵。

●精简报建材料:简化报建申请、统一报建标准  

◆将报建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多书合一,在市规划局政务网站提供格式文本供申请人下载使用,市规划局各办理窗口使用统一的文本格式,确保审批服务事项统一、申请材料统一、办理流程统一、办理时限统一。申请人上一环节已经提供的报建材料,后续环节不需再提供。

 ◆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只需提供申请书、拟选址位置图。发改等部门支持性文件由规划部门从市电子政务审批平台调取(政务网上数据不全时,暂由建设单位提供)。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只需提供申请书;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只需提供申请书、土地竞得中标通知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只提供土地竞得中标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及时向规划部门报备。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需提供申请书、土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证图分离的除外),不再提供环保、安监等部门意见。

◆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绿地等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可不需提供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简化前置要件

◆放宽土地前置要件。除房地产权证外,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预审意见均可作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调改审批时序。不再将消防、人防、环保、安监等部门审核意见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要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消防、人防手续的,对审核意见涉及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在审核完成后报规划部门申请变更。

●调减审批事项

◆将项目用地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市政管网综合)、室外环境设计、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等合并到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审。规划部门只审查报审的材料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建筑平面不再审查内部平面布局。

◆项目用地内的临时工棚,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向规划部门备案即可。

◆对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同时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推行建设项目竣工联测联验

按照市政务服务办的统一要求,制定建设项目验收标准,由中介机构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测绘,实行一次委托、一次收费、一次测绘,对规划竣工核实、不动产登记、消防、人防验收等出具一套成果,作为规划部门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的依据,实现测验合一。在未实行联测联验前,规划部门仍单独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 青岛新闻网版权所有 青岛新闻网简介法律顾问维权指引会员注册营销服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