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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可减收物业费?市物价局回复

2018-09-08 15:22 责任编辑:中石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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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昨天,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我市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政策的说明”,我市空置物业收费减收的办理程序规定为: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我市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比例规定为: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这项政策只适用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中,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空置物业收费减免政策并非新生事物,我市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今年6月29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下发《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8〕20号),对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了完善,其中贯彻落实山东省办法规定的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政策,进一步细化了办理程序、减收比例等内容。(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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