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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入住可减免物业费? 市物价局发布空置物业收费说明

2018-09-07 17:32 作者:任俊峰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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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9月7日讯(记者 任俊峰)近期,有网友质疑“山东省新规‘不入住可减免物业费’,青岛为啥还不行?!”据了解,关于我省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政策,青岛市均按期进行了贯彻落实,针对网友的询问,市物价局给出了详细说明。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今年6月29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下发《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8〕20号),对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了完善,其中贯彻落实山东省办法规定的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政策,进一步细化了办理程序、减收比例等内容。

我市空置物业收费减收的办理程序规定为: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

我市空置物业收费减收比例规定为:

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这项政策只适用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

其中,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今年7月21日以前,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执行,即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是指:

1、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2、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3.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4.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等。

自今年7月21日起,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关于“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的规定,普通住宅依据省物价局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空置物业收费减免政策并非新生事物,我市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11月21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下发《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13〕60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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