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案我们都听说过,可您听说过“绑架”的对象是玉米吗?最近,来自黑龙江哈尔滨的李先生给《今日60分》打来求助电话,说自己的东西丢了,丢的就是将近93吨的玉米。这是怎么回事呢?
昨天上午,在胶州一家旅馆里,记者见到了李先生和他的爱人。他说,自己的这些玉米被人运到青岛,结果就下落不明了。为了找回玉米,10月3日,夫妻俩专门从老家赶了过来。
李先生说,9月28日,通过当地一家配货站的介绍,他和一位姓王的车主签订了协议,约定将收购的92.7吨玉米从哈尔滨的宾县运往辽宁省营口市,到货时间是10月1日。
李先生赶紧给收货方打了电话。原来,王先生到达后要求先收运费再卸货,可按照港口规定,必须先卸货再给钱,双方没达成一致,王先生便把货拉走了。
李先生再次得知玉米的消息,是在10月3日。开车的王先生把玉米拉到了自己物流公司的所在地胶州。
李先生说,自己这一车玉米,收购时的价格也才15万,王先生一下子要八万,他实在给不起。
听说将近93吨玉米被“绑”了,这些日子,李先生报了案,也找了律师调解,可运货的王先生就是不露面。李先生没了办法,只好联系王先生所属的物流公司。
那么整件事情是不是像李先生所说的这样呢?记者拨通了另一位当事人王先生的电话。
王先生说,这事一天不解决,他也要承担人工费和其他费用,可自己提出的方案李先生都不接受,所以他也没办法。
这事究竟该怎么办呢?记者随后咨询了律师。
山东亚和泰律师事务所刘胜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托运人与承运人,也就是物流公司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的关系,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运输行为,如果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完成上述行为,承运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承运人以当时不能及时与托运人及时取得联系为由,擅自将货物运回胶州的行为,造成了托运人对收货人的违约,同时也给自己增加了从营口运回胶州的费用,因此整个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承运人予以承担。”
这事儿在法理上的是非,律师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虽然在情理上,我们也能体谅王先生在最初事情发生时有一定的苦衷,但无论如何,“绑架”玉米一走了之,而且拒绝积极沟通,绝不是可取之策。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工作中,遵守契约精神是合作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