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人民日报记者 张璁 新华社记者 熊丰)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日前,山东省公安机关依法侦办一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钟某峰、郑某冰、葛某高等10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月4日至7日,山东省平度市发生一起少数打着“退役军人”旗号的人组织的聚集事件。期间,聚集人员非法游行、示威、静坐,极少数人实施暴力袭警、打砸车辆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危害。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参与此次严重暴力犯罪的人员成分多样、背景复杂,极少数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是此次暴力袭警、打砸车辆的主要参与者。其中,郑某冰此前因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并因吸毒多次被查处;杨某青2018年5月因涉嫌吸毒被查获;刘某亮1989年因盗窃罪、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葛某高2010年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成某2018年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经初步调查,9月30日至10月4日,山东平度人员于某峰、栾某军、兰某光等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串联动员,策划国庆节期间以“旅游”名义进京非法聚集上访。在当地党委和政府解释、劝阻过程中,于某峰、栾某军、兰某光等人相继在多个微信群内发布“被殴打”等虚假信息并与王某章等人联系,煽动“声援”。于某峰、栾某军还故意“碰瓷”,声称遭到殴打,后到平度市人民医院经CT等多项检查,两人均未发现异常。期间,王某章到医院录制两人被“打伤”就医的不实视频,发布到微信群继续欺骗、煽动到平度“声援”。
10月5日7时50分起,至6日中午,青岛和山东其他地市及安徽、江苏、河南、河北、辽宁等省市部分人员陆续到达平度市人民会堂广场,人数增至约300人。期间,聚集人员打标语、喊口号、拉警戒线,并扛旗列队迎接“声援”人员,引发群众围观、交通受阻。
串联过程中,王某启、季某敬、葛某高、田某才、宋某士等人通过微信、现场演说等方式,大肆煽动挑唆并扬言要动用武力,“我们打死一个算一个,多打死几个,震惊全国”。
5日14时36分、6日13时41分,平度卢某寿、刘某礼等人雇车将张某美专门购买的105根木棍,含长1.8米的大锤把60根,长1.2米的镐把45根和8箱共计16个干粉灭火器及一袋腻子粉送至聚集现场。
聚集期间,平度市委和市政府先后4次派党政干部主动沟通对话、现场听取诉求,但聚集人员提出必须对所有来平度“声援”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等无理诉求,并拒绝离开现场。
10月6日14时36分,30余名聚集人员越过警戒线到场外接应新来“声援”人员时,现场执勤民警上前劝阻。站在花坛上拍摄聚集现场的季某敬将劝阻民警一同带倒跌落坠地,田某才等人借机推搡殴打执勤民警,民警及时采取措施,将其中8人带上现场警用大巴车。
14时43分,钟某峰、郑某冰、葛某高等带领约60名聚集人员,手持木棍和灭火器从聚集现场赶过来,随后疯狂实施暴力袭警、打砸车辆行为。王某启和钟某峰等人首先持灭火器向执勤民警和警用大巴喷射干粉。随后,杨某青持木棍将大巴车窗打碎,陈某等多人随即持灭火器向车内喷射,并打砸大巴车,围攻殴打现场执勤人员。由于受干粉喷射,车内执勤民警和被带离人员呼吸困难,被迫从车辆天窗口爬至车顶,现场聚集人员仍不甘心,继续用灭火器喷射车顶上的民警并投掷石块。在此过程中,现场执勤民警始终规范文明执法,保持了冷静克制。
这一系列暴力打砸行为,历时11分钟,共导致34名执勤民警及群众受伤,1部警用大巴、3部社会车辆被砸毁。其中,青岛市公安局一名领导干部头部缝合6针、两根肋骨和肩胛骨骨折、脾脏挫裂、双肺挫伤;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头部遭重击致颅内出血,中枢神经严重受损,构成重伤二级。
聚集事件对当地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104家商场、超市、门店被迫关门停业,11条公交线路960辆次公交车被迫调整运营,多条道路无法通行,直接经济损失达82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初步锁定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并对此次事件中参与暴力袭警、打砸车辆、购买凶器及组织煽动的相关涉案人员依法传唤审查。对其中实施暴力打砸的骨干人员、现场组织指挥的首要分子以及煽动串联、提供犯罪工具的主要人员钟某峰、郑某冰、葛某高等10人,公安机关分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表示,此次事件是极少数不法分子藐视国家法律、挑战执法权威,有组织、有策划、有预谋实施的一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对没有法外之地和法外之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都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