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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聚众斗殴!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在城阳法院宣判

2019-01-22 14:01 作者:李婧菲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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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在城阳法院宣判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城阳区法院21日发布:该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对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的6名被告人,即被告人丁某某、方某超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川、李某政、葛某某犯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丁某某系恶势力团伙组织者,以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得假释。其他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方某某、李某川、李莫政、陈某某、葛某某均被判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丁某某作为恶势力团伙组织者,多次纠集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方某超、方某杰(另案处理)、李某川、李某政、陈某某、葛某某等人有组织的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和被告人李某川预谋对在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进行经营活动的韩国人进行抢劫,丁某某又通过李某川找到被告人李某政充当翻译。2016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纠集被告人方某超、陈某某、李某政、葛某某等人蒙面持刀进入上述地点,殴打并威胁被害人金某某等人,通过转账方式,强迫被害人向被告人李某政提供的兑换外币账户内转入韩币约5050万元(约合人民30万元)。钱款被兑换成人民币后被丁某某等人分赃挥霍。

2016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纠集被告人方某超、方某杰(另案处理)等多人到青岛市城阳区某KTV内将被害人张某、秦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秦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约在青岛市城阳区某加油站附近见面。当日22时许,被害人姜某某驾驶小客车载被害人刘某某、张某到达现场,随即被被告人丁某某及其纠集的被告人方某超、陈某某、方某杰(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围追堵截。期间,丁某某方人员下车持镐棒等打砸小客车并殴打张某、姜某某、刘某某。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张某、姜某某之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小客车车损价值人民币83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李某川、李某政、方某超、陈某某、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劫取手段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丁某某纠集被告人方某超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某某、方某超、陈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李某川、李某政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李某川、李某政的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超、陈某某、葛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方某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罪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方某超、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方某超、陈某某的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该主动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方某超、李某川、李某政、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方某超、陈某某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直以来,城阳法院高度重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本案系城阳法院审结的第6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也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最重的一起案件。对6名恶势力团伙成员予以重罚,系城阳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攻坚战”阶段取得的又一重大战果。城阳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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