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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他人寻衅滋事 城阳法院对一恶势力团伙公开宣判

2019-01-08 13:49 作者:戴谦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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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

城阳区法院对一恶势力团伙组织者等公开宣判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城阳区法院7日发布:该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系恶势力团伙组织者,且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决定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恶势力团伙组织者,多次纠集恶势力团伙成员或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11月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后被假释。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纠集王某等人(其他人均另案处理)持刀具、钢管、镐把等工具,至某项目工地,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工地未果,后对牛某某实施殴打并打砸现场两辆车辆,造成牛某某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五处轻微伤。车辆受损总价值人民币四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等人无理滋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刑四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纠集多人无理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假释。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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