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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放“开门鞭”?这些个人和单位乱燃放烟花爆竹被罚(图)

2019-02-11 21:09 作者:朱颖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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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2月11日讯(记者 朱颖 通讯员 张君 周欣)为切实有力管控违规燃放“开门鞭”行为,今天,全市综合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115人次、执法车辆397辆次,现场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690起,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5起,罚款4200元。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是: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龙城路39号时,发现徐某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一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徐州路170号时,发现上海展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五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永平路115号时,发现李沧区刘氏茂昌眼镜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立即予以制止,并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五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永平路115号时,发现青岛昆鹏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立即予以制止,并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五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沧区湘潭路街道湘潭路社区服务站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一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海尔专卖店重庆中路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二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重庆中路932号时,发现青岛明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五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楼山支路6号时,发现青岛魔方科技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一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黑龙江中路850-27号时,发现徐某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一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黑龙江中路850号时,发现隋某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一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金液泉路,发现青岛大苹果幼儿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五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平东路22-7号时,发现梁某程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一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合川路3号时,发现青岛科倍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五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衡水路与汉川路交界处附近时,发现戴某平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二百元罚款。

2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巡查至宾川路90号时,发现伊甸华梦花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二百元罚款。

据了解,连日来,全市各级综合执法部门着力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组织力量、全员上路、加强巡查,全力以赴管控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期间,各区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带队查,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

执法部门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按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以外的区域,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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