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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夜市“地头蛇”李学跃获刑25年!曾靠足疗店敛财

2019-03-06 15:13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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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学跃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案作出二审判决。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逐步控制台东夜市,使用暴力手段强收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学跃于2013年在台东南山市场承租了12个摊位,将部分摊位转租,还有部分自己使用。

自2013年7月起,李学跃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伙同被告人逄某超、姜某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控制了台东夜市,在其承租的摊位之外收费,成为夜市的“地头蛇”。

李学跃

2015年2月,李学跃通过逄某超结识被告人逄某捷,2015年底三人结拜“干兄弟”。

后来,李学跃陆续纠集刑满释放人员芦某、王某彬、马某及被告人朱某川、崔某娇等人,先后成立青岛华安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际恒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

李学跃负责整个公司经营;其他组织成员各有详细分工。

2、强占房产做办公场所,通过游艇和足疗店敛财给人员发工资

李学跃对“公司”的管理十分严格,对成员的控制也十分紧密。

他平时利用“钉钉软件”组织对成员进行相关培训,并使用“钉钉软件”签到打卡,记录“工作日志”。

至此,已逐步形成以李学跃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芦某、逄某超、逄某捷、朱某川、崔某娇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王某彬、张某峰、陈某阳、张某祥、徐某伟、马某、姜某及张某红(已死亡)为参加者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数较多、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

看看他们都干了什么?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绑架、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手段获取财物;

通过介入他人民事纠纷,获取佣金,并强占房产作为办公场所;

通过倒卖二手抵押车,经营游艇项目与“夜亭”足疗店敛财聚富,获利百余万元,用于组织成员发放工资、配备车辆、给予经济补偿等,以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日常活动并控制、笼络组织成员。

李学跃领导的黑社会组织在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参与者越来越多,组织越来越严密,范围越来越广,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大社会危害。

3、李学跃获刑2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

被告人李学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分别判处其他15人二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八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李学跃等16人均提出上诉。

新闻延伸

工作不力要追责青岛出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是坚持分级负责、分类追责。

《暂行办法》结合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法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等责任主体,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分工,分类设置有针对性责任追究情形,提升责任追究的精准性、靶向性。

《暂行办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设置了10种追责情形,着重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政治站位、思想认识、贯彻上级要求等方面存在问题;

对政法机关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设置了3种追责情形,着重追究在线索核查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问题;

对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设置了4种追责情形,着重追究在履职监管不力、线索移送反馈落实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暂行办法》根据应追责情形的性质、危害程度,规定了从重从轻情节。

从重处罚的情况

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之后仍顶风违纪违法的;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或在问责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泄露举报人、办案人信息,造成举报人、办案人被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从重或加重处罚。

从轻处罚的情况

同时,为激励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放下包袱,全身心担起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对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之前,存在应受到责任追究的问题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主动采取措施查处打击涉黑涉恶活动

有效阻止涉黑涉恶活动滋生蔓延的

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等5种情形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三是坚持多元查究、综合处理。

《暂行办法》对需要追责的地方、单位和个人,采取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综治责任督导追究等方式进行综合处理。

对存在《暂行办法》所列追责情形的地方、单位,由市、区(市)党委政法委会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直至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对存在追责情形的地方、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由市、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的,由市、区(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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