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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查证走私出口木炭700余吨 11人落网

2019-03-27 15:42 作者:白晓 来源:新锐大众·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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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大众记者 白晓 通讯员 邢华卫

3月27日,青岛海关发布消息,近日该关组织警力在山东青岛、临沂、烟台、济宁等地开展打击木炭走私专项行动,共查证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木炭700余吨,现场查扣木炭100余吨,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前期,青岛海关缉私局联合海关总署风险防控局(青岛)进行风险分析研判,根据出口申报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发现一个团伙存在走私出口木炭嫌疑。涉嫌走私出口的木炭为高级备长炭,备长炭是采用坚硬的乌冈木、青冈木和毛竹及传统的烧炭技术和工艺烧制而成的高级炭制品。备长炭燃烧稳定,发热值高,燃烧时无烟、无焰,是较优质的烧烤燃料。

青岛海关经过缜密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唐某、谢某等人在安徽、辽宁等地采购高级备长炭运至山东集中,将服装作为道具货物申报转关出口,逃避海关监管将木炭走私出境,共计700余吨。

据青岛海关缉私警察介绍,走私木炭多采用硬度密度较高,生长过程也比较缓慢的乌冈木、青冈木、橡木等硬质木材作为原料,每烧制1吨木炭,根据原料的不同需要消耗5至10吨不等的木材,同时还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环境污染严重,是典型的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产品。此次涉嫌走私的700余吨木炭生产至少需要3500吨木材,约为110公顷的森林植被,对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同时加剧水土流失和环境恶化。

早在200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就联合发文,禁止出口以木材(不包括竹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木炭走私将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青岛海关缉私警察提醒:走私出口木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青岛海关今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将走私出口木炭等资源类货物、物品列为打击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布控查缉,实施全面有力地持续性打击,铲除走私网络。

(转自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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