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4日讯(记者 江东旭)近日,有网友在青岛新闻网爆料栏目发帖反映,自己预产期马上就要到了,但是企业人力主管只给98天假期,理由是山东省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额外增加的60天产假是适用于公务员、事业编制单位,不适用于企业。希望记者能调查核实,究竟山东省规定的延长60天产假是否适用于一般企业。
记者首先联系了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凡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女职工,只要是合法生育的一孩和二孩,都依法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98天哺乳假基础上再增加60天哺乳假的权利。该企业人力主管所说的只能给98天哺乳假涉嫌违反《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可依法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反映,提出劳动仲裁。如企业不接受或服从劳动仲裁,可依法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山东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副会长、青岛仲裁委市北中心主任姜东,他表示,依据2019年1月3日山东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以及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上述两条法规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产假的适用范围,以及享受产假的时间和条件。对于该企业人力主管所谓的山东省延长60天产假只适用于公务员、事业编制单位,纯粹是个人臆测,在相关法律法规面前根本站不住脚。
对于违反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孕、产假相关权益的用人单位,市民可直接拨打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电话反映相关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将受理管辖区域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举报电话:826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