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6月20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布:该院对全市首例“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该院副院长钟大林担任审判长,依法对被告人赵令军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诈骗罪一案进行宣判。
赵令军恶势力团伙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非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并致使被害人安宁在不堪巨额债务压力等情况下在家中自杀,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审判,赵令军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令军于2016年3、4月份开始经营青岛闪电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8月公司更名为铭盛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赵令军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拉业务和联系出资方,负责非法所得的分配。被告人顾兵为公司合伙人,负责拉业务。被告人王国强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拉业务和办理具体手续。被告人杨蕾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拉业务。被告人毕晓明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放款。该公司成员自2017年至2018年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如下:
1、在2017年8月23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赵令军、顾兵、杨蕾、王国强以与安宁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诈骗安宁共计人民币53.33万元。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令军、顾兵为快速套现,将安宁抵押贷款业务转单至城阳太平洋公司,得款65万元。至此安宁借款金额垒高至130万。安宁在无法偿还13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于当年12月17日在月亮湾小区的家中自杀。
2、2017年3月份被害人史春青无法偿还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找到被告人赵令军借款还钱。赵令军与史春青约定以史春青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龙邸小区3号楼1单元2001室房产做抵押贷款。2017年3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赵令军、顾兵、杨蕾、王国强、毕晓明以与史春青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诈骗史春青70.4万元。
3、2017年8月15日,被害人于大成通过孙玉强介绍找被告人赵令军以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57号内25号楼1单元501户抵押借借款。至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令军通过与于大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通过虚增债务、转单平账方式诈骗于大成14.85万元。
4、2017年9月份,被害人李海、高祀英以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环台东路13号10栋402户的房产作抵押,从被告人赵令军经营的青岛闪电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被告人赵令军以索要高额利息、重复计算利息等方式诈骗李海、高祀英11.84万元。
综上,被告人赵令军、顾兵、王国强、杨蕾、毕晓明形成恶势力团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赵令军伙同他人诈骗150.42万元、被告人顾兵、王国强、杨蕾伙同他人诈骗123.73万元、毕晓明伙同他人诈骗70.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令军、顾兵、王国强、杨蕾、毕晓明形成恶势力团伙,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令军、顾兵、王国强、杨蕾、毕晓明及各辩护人提出关于本案被告人没有诈骗被害人的故意,与被害人系正常的借贷关系,以及本案不具备“套路贷”的基本特征,未形成恶势力团伙的辩护意见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令军、顾兵系主犯;被告人王国强、杨蕾、毕晓明系从犯,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令军、顾兵、王国强、杨蕾实施诈骗活动是造成被害人安宁自杀的原因之一,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令军、顾兵、王国强、杨蕾、毕晓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令军、顾兵、王国强、杨蕾、毕晓明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现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此案是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的重大战果,对于厘清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犯罪之间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