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10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
随后,山东省、青岛市先后发布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通告明确: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工作日期间,全省各地同步开展“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根据通告,我市核实登记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我市长期工作生活的外市“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请“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密切关注我市发布的通告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相应的核实点进行信息核实登记。本次核实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请“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参加核实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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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即日发布《“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根据要求,我市将同步启动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为方便集资参与人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核实登记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工作日期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全市各区(市)同步启动开展现场核实登记工作。
为提高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效率,建议集资参与人通过联系电话预约信息核实登记时间。
二、核实登记地点
集资参与人可关注通告附件中18个核实点所属辖区、具体位置及联系电话,及时携带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应的核实点就近参加核实登记。
三、核实登记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集资参与人,以及能够证明在本市长期工作生活的外市集资参与人。
四、携带材料
(一)身份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核实登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到其经常居住地核实登记的,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近半年纳税证明等证明在本市经常居住的材料(原件)。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除提供上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
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到集资参与人所属的现场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核实点工作人员以继承权利人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开立电子账户,案款返还至该电子账户内。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登记第一个到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的继承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返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各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二)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持集资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或者收款收据等能证明充值、提现金额的材料办理核实登记手续。
(三)收款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携带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并准备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网点名称等信息。
五、注意事项
1.集资参与人应听从核实点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流程参与核实登记。
核实登记流程包括排号等候、核实登记信息、信息确认签字等环节。确有证据证明集资信息和审计信息不一致的,将由执行法院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进一步复核。
2.此次核实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核实登记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不具有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经常在本市居住证明材料的集资参与人,请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核实点进行核实登记,具体事项请关注户籍所在地省区市发布的核实登记通告。
4.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核实登记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5.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各区(市)信息核实登记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