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公众“拒毒防毒”!
即墨法院通报毒品犯罪典型案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6月是禁毒宣传月,即墨区法院29日通报3起毒品犯罪案例,警示大家远离毒品。
毒品犯罪无门槛,莫以毒少而为之
2018年12月,即墨法院受理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一天,被告人滕某某从上线赵某某处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后将该毒品卖给吴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1600元。
即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等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滕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且在贩卖毒品中并无数量门槛,无论多少均构成犯罪。
毒品犯罪种类多,数罪并罚不放过
2019年2月,即墨法院受理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11月9日、11月14日,分3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2.7克;于2018年3月至11月间,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8次,共计容留15人次。
即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对王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法律关于数罪并罚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容留他人吸毒罪,惩戒“帮凶”不手软
2019年4月,即墨法院受理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吴某某、赵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即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夏某某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使自己不吸毒,把场所留给他人吸毒也构成犯罪。在此,法官呼吁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千万不能走出这万劫不复的第一步,发现吸毒者,请坚决拒绝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姜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