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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建工信专家库 符合条件者请7月26日前申报

2019-07-05 06:00 作者:崔文静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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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7月4日讯(记者 崔文静)本网记者从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获悉,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工信字〔2019〕17号),该局拟建立涵盖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的专家库,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

一、入选条件

具体条件参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工信字〔2019〕17号)。结合建立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高端智库,本次征集面向工业和信息化各重点行业、工业设计、财务审计、产业基金等多个领域,请各行业、各领域专家积极申报,支持青岛市制造业新旧动能转换。

二、推荐方式

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资格审查表》(见附件),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务职级材料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推荐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入库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申请人选进行遴选和资格确认,核定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初步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入库。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积极推荐,切实提高入库专家数量和质量。按照“少跑腿”的要求,第一批申报专家请于2019年7月26日(星期五)前,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邮箱(gxjscpzcjc@qd.shandong.cn)。

联系人:张晓,

联系电话:85911392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促进专家评审公平公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局)开展的政策研究、规划编制、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专家资格认定、出入库管理、专家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 市场配置促进处(以下简称市场处)牵头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各业务处负责推荐相关领域专家。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四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1.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专业的学术判断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2.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评审工作。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及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除外);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级别(产业或技术领域专家可适度放宽);

4.无违法违纪等信用不良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对知悉的相关决策事项及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入库专家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政策法律、产业技术、财务审计等领域专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策法律领域专家要熟悉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经验。

2.产业技术领域专家主要是市级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负责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产业基金投资经理等。

3.财务审计专家主要是熟悉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财务人员,科研院所、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建设高端智库。

1.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2.正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高级职务的产业界、经济界专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第七条 外地专家的入库采取与外地专家库管理部门签署共建共享协议的方式。

第三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

1.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市场处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登录局门户网站如实填写《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资格审查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技术职称等),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

3.资格核实。市场处定期核实专家入库相关资料,集中报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或征求局领导及各业务处意见后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4.资格公示。市场处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市场处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5.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批准入库。

第九条 经申请入库专家可更新本人信息。市场处负责多种方式征集和补充专家,扩大专家库规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1.存在违法违纪、学术造假等情形;

2.接受邀请无故2次缺席评审,影响项目评审进度;

3.未经同意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申请退出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四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业务处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等要求,由市场处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机关党委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确定,并由业务处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采取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涉及下列回避事项,评审前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等重大利益关系;

3.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行政隶属或协作关系;

4.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协作单位有重大经济利害关系;

5.被评审项目单位评审前书面提出的回避事项;

6.其他可能妨碍评审公正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业务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适时将专家业务水平、尽职负责态度等反馈市场处,作为参与后续项目评审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十六条 专家库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市工业和信息化战略规划、产业政策、产业运行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造假、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实、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专家如存在填报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泄密,接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馈赠、宴请等不当情形,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并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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