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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收费的问题,青岛官方回复来了!

2019-07-26 18:36 责任编辑:中石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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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7月26日下午,青岛市发改委副局级领导干部于原明做客“网络在线问政”,与网友就“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交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大家关注的物业问题。

闲置房屋物业费按60%交纳

问:如果市内有房子2年多未居住,水电费用为零,物业费要怎么交纳?

答:从2018年7月21日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住宅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告知,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衡量标准),从房屋空置之日起,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60%交纳。

关于物业公共收益

问:物业公司使用公共部位产生的收益用于补充物业公共服务费,这个公共物业服务费就是指业主交的物业费吗?如果是的话,那么可不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将收益抵扣物业费从而让业主少缴费?

答:按照现行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问:小区各个电梯里面都有几个广告位,都有广告信息,这个我们业主都是付了公摊的,广告收益怎么没有我们业主的事情呢?

答: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处理。

关于物业收费政策调整

问: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费涨价的条件和程序,要依据哪些文件和规定?

答:按照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如需调整,应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关于业主委员会

问:根据物业法,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哪些手续呢!是否物业应给与小区业主协助呢?

答:按照现行规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您反映的成立业主大会有关问题,请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问:我是市南区宁夏路116号慧博园小区居民,小区里车位分配不均。近两年来多次找物业进行解决,物业就是不管,推给业委会,说是业委会决定的,他们只管车辆停放的问题,但业委会那里根本就没有走相关程序,就是与物业合计的一个方案进行的实施。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您所在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了业主委员会,众人的事众人商量,业主共有车位的分配方式应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若您认为业主委员会存在分配不公等问题,可按程序反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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