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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人社部发布5类休假标准 事关每个青岛人

2019-08-03 00:07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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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人社部发布5类休假标准!事关每个青岛人!

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到底应该怎么休?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

《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

对这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

赶紧来看看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截图

人社部指出,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不能统一安排工作时间的

可灵活安排休息日

有关休息日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随着国务院第174号令的施行,

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五天、休息两天。

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全体公民假期可补假

妇女儿童节适逢周末不补假

有关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清明节,放假一天;劳动节,放假一天;端午节,放假一天;中秋节,放假一天;国庆节,放假三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不计入年休假期

有关年休假标准: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实施。

未婚探望父母每年20天

已婚每4年一次20天

有关探亲假标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

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婚丧假为1到3天

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

有关婚丧假标准:在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婚丧假。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天至3天的婚丧假。

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此文件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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