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8月13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辛双武 李阳)近日,市南法院对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单位青岛某餐饮公司、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田某、被告人付某等因将已过保质期的乳制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分别被判处罚金、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
2015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青岛某餐饮公司从美国进口某品牌酸奶粉(保质期为一年)并对外销售。为给公司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至2018年8月案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指使仓库管理人员被告人郭某、田某、付某将过期酸奶粉涂改成未过期产品对外销售。其中,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8月,该公司将涂改生产日期的上述过期产品销售给青岛各区市及广州、天津、长沙、成都、杭州、济南、烟台等全国多地的加盟或直营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上述被告人后被查获,缴获过期进口酸奶粉2000余袋(每袋订单明细售价约为人民币165元至199元不等)及喷码机等作案工具。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青岛某餐饮公司将已过保质期的乳制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对该某餐饮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田某、被告人付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组织、指挥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田某、被告人付某涂改已过期乳制品的生产日期并对外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办案法官介绍,该餐饮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被告人王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田某、被告人付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