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简繁·之间的人情世故”在微博上报料,他们的一次骑行活动,接连有2人发生交通事故,被车撞了!
网友“@简繁·之间的人情世故”称,他们俱乐部在8月18日上午组织骑友们在崂山开展骑行活动。行至枯桃花卉市场附近时,俱乐部里一位70多岁的骑友被一辆经过的本田汽车撞飞,汽车的车牌都撞掉了,骑友遍体鳞伤,被120紧急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骑行活动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其他人更加小心翼翼的骑行,结果行至308国道时,又有一位骑友被一辆横向驶来的车撞飞。
@简繁·之间的人情世故自称,当天骑行发生的2起事故,交警都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开出了违章处罚,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而且,他个人认为,发生事故是因为当地车辆驾驶员不管不顾,加上交通拥挤又没有非机动车道所导致。
对于“@简繁·之间的人情世故”的微博,不少网友持不同意见:
有网友认为,骑行者不遵守交通规则
也有网友认为,骑行并未违反交通规则
对此,爱青岛记者联系到崂山交警王警官,王警官首先确认了8月18日上午有骑行俱乐部发生了2次交通事故,王警官表示,在8月18日上午8点,此俱乐部骑行队伍从松岭路南向北方向骑行,骑行过程中,队伍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在机动车上闯红灯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交警抵达现场后认定,骑行人负主要责任,本田汽车驾驶员因观察不周,负次要责任。
王警官提醒广大市民,除交通信号灯之外,道路地面标线也是交通信号标志,根据地面标线,岛城市区内是几乎没有非机动车道。
如果市民在市区内组织骑行活动,并且未按照地面标线骑行,是属于侵占机动车道行为,违反交通信号,这是不允许的。
记者了解到,按照交通法规,自行车不能在机动车道上骑行,在人行道上骑行需要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注意避让行人,需要横穿马路的时候,要下车推行,并且在绿灯时走人行横道通过。”
相关资料:
交警的事故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会依据部分《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爱青岛/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