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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青岛市开展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2019-08-28 17:26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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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8月28日讯 为推动建立由市场决定的民办教育收费机制,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我市开展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市场化改革试点)。

通知规定,同意青岛中学(包括高新区校区、崂山校区)列入市场化改革试点第一批范围,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通过合同明示。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

列入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民办学校退费制度,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通知规定,区市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管,督促民办学校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障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

下一步,我市将在鼓励试点学校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推动全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政策解读】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我市开展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双招双引”等重大举措的实施,民办教育发展呈现良好态势,数量规模、办学质量、师资队伍、专业建设等均走在全省前列。为更好的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部分民办学校注重发展特色教育和品牌优势,致力于提供高质量、差异化教学服务。与此同时,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现行政策框架下,缺乏自主定价机制,难以根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做到价格反应灵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优质教育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和社会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持续发展后劲。价格是资源配置的“牛鼻子”,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开展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的初衷,就是通过深化价格改革,使价格信号真正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更大程度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今年8月下旬,经省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联合印发《通知》,在我市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

(一)符合国家、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提出了“鼓励改革,上下联动。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相应的扶持制度:“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明确提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开展了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为我市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提供了吸收借鉴的经验做法。

(二)有利于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在当前公办教育总量规模基本满足适龄学生入学需求、教育资源趋向均衡的大背景下,我市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有利于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形成由市场决定的民办教育收费机制,推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地发挥青岛作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带动作用,助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落地落实。

(三)有利于满足学生及其家长多样化、差异化教育需求

多年来,公办教育主要承担了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保基本、惠民生的公共服务职能。民办教育因投资主体、办学模式、用人机制、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灵活性,很好地承接了不同学生群体的特色化、差异化需求。我市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有利于满足目标群体的多层次、个性化发展。

二、《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4号),以及省政府同意我市开展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的函件等。

三、《通知》规定的市场化改革试点第一批范围是什么?

《通知》规定,同意青岛中学(包括高新区校区、崂山校区,下同)列入市场化改革试点第一批范围。

四、市场化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列入市场化改革试点第一批范围的试点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学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并通过合同明示。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仍实行政府指导价。

试点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退费制度,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

我市将按照试点工作进度安排,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认定,平稳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对试点情况进行实施后评估,逐步形成由市场决定的民办教育收费机制,推动全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试点学校在市场化改革试点过程中应做好哪些工作?

试点学校应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在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等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市场化改革试点的有利契机,充分发挥办学特色和优势,吸收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管理模式,加大基础设施和教育教学投入,丰富教育资源供给,加快高品质课程研发、高端人才引进、骨干教师培养,以更加高起点、高定位、高质量的教育成果回馈和反哺社会。

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沟通交流,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多方携手共同推进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试点学校应进一步规范资产运营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如实提供办学及账务资料,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成本监测、审计调查和监督检查。

六、如何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管?

区市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管,督促民办学校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障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维护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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