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男子封某邀请邢某、季某、丁某等七人到泊里镇某酒店小聚。”除了封某外,其余7人共计喝掉了六瓶白酒。
酒足饭饱后,邢某、陈某、季某分别骑摩托车回家,三人同路。“这时,同桌的酒友们并没有对三人的酒驾行为进行劝阻。”法官说,途中,邢某和陈某因酒后精神恍惚,车速过快来不及控制,两车发生激烈碰撞,邢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为什么明知他喝了那么多酒,还不阻止他骑车呢?难道不知道酒驾有多么危险吗?这样对朋友和自己都是不负责任的!”事故发生后,邢某的亲属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6名酒友(除陈某外)相互劝酒,并对邢某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未尽到劝阻义务为由,要求封某等其他酒友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9万余元。
“该案受理后,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负责审理此案的泊里法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共饮参与人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安全有合理注意义务,共饮者之间应进行必要的相互扶助。“邢某酒后骑摩托车,但其他共同饮酒人未给予有效的阻拦、扶助,对于邢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封某等6名共同饮酒人一次性赔偿邢某亲属各种经济损失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