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租车从业人员年龄拟从60岁放宽到65岁;有5种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市交通运输局11月15日发布《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条例修订是在2007年发布实施的现条例基础上,对规范巡游车、网约车运营服务,细化各方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执法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根据《意见稿》,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管理,鼓励集约化经营。鼓励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出租汽车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出租汽车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意见稿》明确了驾驶员的资格条件和应当遵守的规范要求。记者注意到,对此前社会关注的出租车从业人员年龄限制问题作出了修改,年龄从60岁放宽到了65岁。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3年内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年龄未满6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已经办理身份信息登记;经市或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关于驾驶员规范方面,《意见稿》中提出了10方面要求,除了按规定使用、维护车载智能终端、计程计价、营运状态显示、顶灯等设施设备、营运标志,不得私自拆卸、破坏、改装,不得在设施设备或标志无法正常使用时营运;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合理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不得中途甩客,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等方面要求外,还有几条要求值得关注: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主动归还失主,难以确定失主的,应当二十四小时内交给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针对网约车驾驶员行为规范也有相应要求,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公布的运价标准和方式收费;不得巡游揽客;在机场、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指定区域待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执行政府指令任务除外);不得无故取消订单或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意见稿》中对乘客应当遵守的规则和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乘客有下列情形且拒绝改正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实施或者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要求驶离出租汽车经营区域范围或者前往偏僻地区,不配合驾驶员到公安部门登记的;有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损坏、污损车辆及设施设备;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与此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按照平台公司公布的标准和方式收取车费的;拒不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应车费发票的;在起步里程内,因车辆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其他乘客的;巡游车驾驶员与车辆智能终端显示驾驶员不一致,或者网约车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意见稿》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巡游车驾驶员违反规定超出批准区域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遇有抢险救灾、重要活动等应急保障任务时,不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未保持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传输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实际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乘客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未保持网络服务平台24时不间断运营服务的等情形,出租汽车经营者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内容来源:青岛日报